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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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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共同犯罪的法律常识

发布日期:2019-06-14 作者: 点击:

一、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经纬天融提示在客观违法层面上,各共犯是成立共同犯罪的;但是各共犯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需要结合各自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分别判断。

(比如7岁的男孩和30岁的青年共同杀人,俩人在客观违法层面构成共犯,在刑事责任方面,30岁的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7岁的男孩不到责任年龄,不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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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

  内蒙古律师事务所既有共同故意,又有共同行为,就是徐光华老师讲的“心连心,手拉手”。只有共同行为,没有共同故意,是共同的过失犯罪,共同的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共谋属于共同行为,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比如父亲毒死孩子,母亲在旁边默不作声,就是作为与不作为的共同犯罪,此处母亲只要明知父亲在毒杀,但是不管,就是共同故意的表现,就是违反作为义务的表现,如果事前共谋,共谋就是共同的作为形式,共谋不仅仅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行为;比如父母商量好毒杀孩子,当晚母亲按计划没有回家,父亲独自毒死孩子,俩人构成共同犯罪)。

三、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内蒙古经纬天融提示共同犯罪不分你我,所有人都需要对整体的行为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不是共同犯罪(比如共同过失犯罪),每个人都只需要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不需要考虑其他人的行为。

(比如甲乙俩人共同在稻田中打猎,看见前方有一只兔子,各自开枪,结果发现不小心打死一个孩子,孩子身上只有一个弹孔,不知道到底是谁打死的。这俩人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各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于查不清唯一的子弹是谁的,按事实不清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俩人都无罪。

(又比如甲乙俩人共同推一块石头下山,山下就是稻田,结果石头砸死了丙。俩人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各自对各自行为负责。由于甲乙共同推的石头砸死了人,所以甲乙的推石头行为和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所以俩人分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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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共犯人所起作用决定刑罚轻重:

  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虽然是部分行为都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在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从犯会相对处罚较轻,主犯处罚较重,仍然会在承担全部责任的基础上区别对待。

五、中途可以加入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的人不对前行为的加重结果负责:

  只要前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还没有结束,中途加入进来的人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中途加入进来的人不对前行为人先前单独所造成的加重结果(重伤、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一个人不需要对与自己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

(比如甲抢劫乙,将乙打昏在地,正要在乙身上找钱包,路过的丙看到这一幕,知道甲正在抢劫,于是加入一起掏钱包。这里丙就是中途加入的抢劫。因为丙明知甲是在抢劫,所以丙和甲是心连心,又因为丙利用了甲打昏乙的行为才能进行掏钱包的行为,所以实际上也是手拉手,甲丙心连心手拉手,于是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甲之前打乙的时候下手过重了,乙后来死了,这就是抢劫致人死亡,对于这个加重结果,丙不承担责任,因为丙毕竟没有打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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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共同犯罪,刑法常识,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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