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边办理结婚办理后,婚姻关系依法建立.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成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产业,应归夫妻共同承担.从形式上看,女方娘家陪送陪嫁品是在两边婚姻关系依法建立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而这种陪送也有被断定为“赠与”的可能.可是,按照中国不少地方的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女方娘家陪送的陪嫁品,应被视为女方的婚前产业或归于女方一切的个人产业,而不属赠与给结婚的夫妻两边共有的产业.因而,在法令没有清晰规则其性质的情况下,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则的“一方的婚前产业”,应解释为包含“女方的陪嫁品”在内,而为女方的个人产业。
二、公证的内容进一步起到了断定争议产业性质的效果.尽管公证时争议产业还未采购,公证不能采证,但两边已对将要采购并供两边组成的家庭运用的产业的法律归属。
三、婚礼举办之前对所得产业约好并公证为是婚前产业,即是这种影响的产品.但无论如何,这种约定好是两边当事人的意见表明,契合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则,夫妻能够约好婚姻关系存续时期所得的产业以及婚前产业归各自一切,共同承担或有些其中一方的所有。